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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汇总录入税控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流便函[2008]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1-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科)(不含深圳):
  省局在2007年下发了《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要求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货运发票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填报,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具体对“发票号码”一项要求统一按“999+抵扣方税务识别号+所属月份”的规则填写,但纳税人在2008年度若继续按原规则录入则会出现录入发票号码重号,导致无法完成申报。为此,在我省电子申报软件未升级之前,在2008年度对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货运发票在电子申报系统中依然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填报,“发票号码”暂统一按“9+抵扣方税务识别号+所属年月”的规则填写,所属年月的格式为2位年+2位月(如2月份申报期,纳税识别号为440000123456789的纳税人,汇总录入1月份认证通过的税控发票时,发票号码填写为:94400001234567890801),其他具体的操作指引仍按粤国税函[2007]4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迅速组织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通知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更改汇总录入规则,避免出现纳税人因错误录入产生重号、错号而无法完成申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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