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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发[2008]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下称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广州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49号)规定执行。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各地需做好发票换版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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