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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岩国税发[2008]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统一确定如下:
龙岩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行业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15
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
3、水泥5
4、其他7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9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讯器材6
3、加油站、超市4
4、其他5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7
2、货运9
五、建筑业8
六、饮食业12
七、娱乐业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20
2、居民服务业10
3、会计、税务、审计事务所,拍卖行,房产、地产评估机构20
4、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罗范围内不得低于18
除新罗外的其他县市不得低于15
经济适用房不得低于3
5、其他12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税收管征。在管征过程中,对需要调整或需要单列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项目、行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调查测算,统一意见,并及时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三、本通知自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抄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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