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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街面水电站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耕地占用税返还库区投资部分)概算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交能[2008]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批准福建街面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概算调整报告(耕地占用税返还库区投资部分)的请示》(明发改[2008]4号)及省水电设计院修编的《福建街面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耕地占用税返还库区投资部分)》(以下简称《调整报告》)悉。经研究,同意组织实施《调整报告》,具体批复如下:
一、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尤溪街面水电站库区移民补偿安置资金概算调整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6]120号) 精神,同意三明市将街面水电站项目建设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三明市部分)共计7738万元用于街面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
二、 该项资金用于补偿安置的主要实物指标为:农副业加工设施33个(处);乡村小企业29个,小山塘1座,水轮泵站6座;库区产权户宅基地308504平方米;复建库周公路10.288公里,桥梁3座313米。
请据此批复抓紧认真实施相关移民安置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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