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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法[2008]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18 | 生效日期:2008-01-18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大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007年度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2008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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