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8]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1-31 |
生效日期:2008-01-31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累计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三、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采用“经费支出核算收入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驻京常驻代表机构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时,应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10%)和营业税税率(5%)之和;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公式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五、各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纳税人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也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首页“表格下载”区的“所得税类”中直接下载使用。
六、市局对总局申报表填报说明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A类申报表第12行、第20行,B类申报表第二条第1款、第8行,扣缴报告表第五条),现将修改后的填报说明附后(见附件),各局在执行时可参照市局附件执行,如有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008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累计金│ │
│ │ │ 额 │ 额 │ │
├──┼─────────────────────────────┴───┴───┼──┤
│ 1 │一、据实预缴 │ │
├──┼─────────────────────────────┬───┬───┼──┤
│ 2 │营业收入 │ │ │ │
├──┼─────────────────────────────┼───┼───┼──┤
│ 3 │营业成本 │ │ │ │
├──┼─────────────────────────────┼───┼───┼──┤
│ 4 │利润总额 │ │ │ │
├──┼─────────────────────────────┼───┼───┼──┤
│ 5 │税率(25%) │ │ │ │
├──┼─────────────────────────────┼───┼───┼──┤
│ 6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 │ │ │
├──┼─────────────────────────────┼───┼───┼──┤
│ 7 │减免所得税额 │ │ │ │
├──┼─────────────────────────────┼───┼───┼──┤
│ 8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 │ │ │
├──┼─────────────────────────────┼───┼───┼──┤
│ 9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 -- │ │ │
├──┼─────────────────────────────┴───┴───┼──┤
│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 │
├──┼─────────────────────────────┬───┬───┼──┤
│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 │ │
├──┼─────────────────────────────┼───┼───┼──┤
│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 │ │ │
├──┼─────────────────────────────┼───┼───┼──┤
│ 13 │税率(25%) │ -- │ -- │ │
├──┼─────────────────────────────┼───┼───┼──┤
│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 │ │ │
├──┼─────────────────────────────┴───┴───┼──┤
│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
├──┼─────────────────────────────┬───┬───┼──┤
│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 │ │ │
├──┼─────────────────────────────┴───┴───┼──┤
│ 17 │ 总分机构纳税人 │ │
├──┼────┬────────────────────────┬───┬───┼──┤
│ 18 │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 │ │ │
├──┤ ├────────────────────────┼───┼───┼──┤
│ 19 │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 │ │
│ │ │) │ │ │ │
├──┤ ├────────────────────────┼───┼───┼──┤
│ 20 │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 │ │ │
├──┼────┼────────────────────────┼───┼───┼──┤
│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 │ │ │
├──┤ ├────────────────────────┼───┼───┼──┤
│ 22 │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 │ │ │ │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 │
│日 │ │
├─────────────┬────────────┬─────────────┼──┤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
├─────────────┼────────────┼─────────────┼──┤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 │
│ ├────────────┤ ├──┤
│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月 日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