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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马鞍山市皖通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核销死欠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8]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马鞍山市皖通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欠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7]12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审核,马鞍山市皖通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所属期为1999年以前的增值税5900848.16元确认为死欠,予以核销。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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