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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州国税发[1995]3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1 生效日期:1995-11-21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新区财税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487号《关于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补办的,应自办理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并提供企业领导签字的书面申请和相应的申请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后,应认真核查海关报关单信息及企业退税申报情况,对该批货物确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如该批货物无相应海关电子信息的,应在意见栏中注明“查无电子信息”字样后再按规定出具证明。

  二、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后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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