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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税发[1995]47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11-21 | 生效日期:1995-11-21 |
各分局: 一、拍卖行受执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或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拍卖行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拍卖非罚没物品,拍卖成交后,按照深国税发[1995]177号通知的规定,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各分局接通知后,应结合财税大检查工作对所辖拍卖行95年度纳税情况作一次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租应处理,同时填写《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见附件二)。有关查处情况及查处表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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