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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一发[1995]2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0 生效日期:1995-11-20
 

各县、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1995]37号《关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缴纳及前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明确列举由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必须单独记帐,自1995年10月1日起市地税局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对“通知”中未明确列举由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属应税行为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按以下原则对其进行征管:
1、对收费单位,凡已办理过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其的税收征管;
2、对收费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凡属市级及其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对其的税收征管;其他单位的税收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就地负责征管。

  三、对收取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上述第二条原则进行征管)。

附件:关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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