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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佳木斯铁路分局勃利煤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地税发字[1995]20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11-20 | 生效日期:1995-11-20 |
《哈尔滨铁路局1992年基本建设调整计划》(哈铁计[1992]678号附件1)下达给佳木斯铁路分局勃利煤矿52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于当时未能明确划分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原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的若干补充规定》(计投资[1991]1045号)中“暂时分不出单位工程的基本建设预备项目,可先按项目产业属性确定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按煤炭开采产业属性暂时将其投资项目审定适用税率为0%。
对该局请示的问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计投资[1994]286号)和其他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该企业所建办公室和车库不能适用0%税率,办公室和车库未超过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的,应按15%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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