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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所[1995]6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1 生效日期:1995-11-21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510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烟草公司及其所属中央国有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明文规定,这里“兴办的其他企业”是指不论国有企业,还是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不论是烟草企业,还是各行业企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应按现行规定由国税局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或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4日国税函发[1995]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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