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税[1995]234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3 生效日期:1995-11-23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办法》第一点第(二)项,“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本市一律统一为按“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计算。

  二、《办法》第四点规定的减免税审批问题,本市按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自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三《办法》第六点,税款的预缴,本市一律统一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计算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在4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1994年度境外所得,凡未按规定在1994年内与国内所得汇总缴纳或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须在1995年度内计算补缴。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