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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1995]4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11-28 | 生效日期:1995-11-28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强调,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文中“特区内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的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因此,所有内资企业须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由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才能执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批准汇缴所得税的企业,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经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其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否则,我局有权依法就地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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