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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税务文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1995]47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11-28 | 生效日期:1995-11-28 |
各分局:
为配合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市局决定统一印刷税务文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法规的书面凭证和法定依据,市局制定规范、适用的统一税务文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变格式。
确需调整的须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作出更改。
二、税务文书关系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审批、使用和存档。不得遗失,更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销毁。保管文书的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局统一印发的税务文书自1995年11月1日起启用,各分局原有的各种税务文书(包括市局下发和分局自印的)同时作废。第一次下发的限期纳税通知书用完后启用催纳税款通知书。
四、各单位自1995年11月1日后,对纳税人进行违法(章 )处罚时,必须使用市局印发的统一税务处罚文书。凡须经分局领导签发的文书,必须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越权签发,杜绝执法违法。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税务文书目录
分类:一、税务违法(章 )检查、处罚类文书
序号文书名称使用范围备注1税务违法违章 案件登记簿有案件调查的分局使用2税务案件讨论记录3询问记录4查处税务违章 案件证明书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填写5税务检查立案呈批表有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局使用6税务违法(章 )案件处理决定书7违反税务法规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征收、检查(稽查)、登记分局8催缴税款通知书使用9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10税务检查案件结案书11税务检查销案决定书12纳税担保书13纳税担保清单14税务检查报告有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局使用15税务案件处理报批表16税务案件交办通知卡17纳税保证金收据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18提供纳税保证金通知书征收、检查(稽查)分局使用19税务检查调取账簿通知书有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局使用20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清单2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填定22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有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局和负23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负责税款征收的分局使用24查封(扣押)证25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26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27封条 28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2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30扣缴税款通知书31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32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需申请检察院、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33税务案件移送书有案件调查处理的分局使用34转办通知书35受理案件通知书36不受理案件通知书37移送案件通知书38发票违章 处罚决定书征收分局使用39发票违章 处罚审批表40发票违章 处罚通知书二、税务登记类文书41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登记分局使用42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征收、检查、登记分局使用43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征收分局使用44委托代征证书45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三、税收征收管理类文书46定期定额户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征收分局使用47定期定额户停业申请审批表登记、征收、检查分局使用48法定和特案减免税申请核批表征收、检查分局使用49应纳税款核定书征收分局使用50纳税人退税申请表51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52固定经营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53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54纳税人拒绝代扣(收)税款报告书55纳税人邮寄、传真、电话申请申请审核表56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表纳税人填写57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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