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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已无效***)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国税[1995]6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11-24 | 生效日期:1995-11-24 |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对《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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