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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资源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地税一发[1995]2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11-28 | 生效日期:1995-11-28 |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苏地税发[1995]186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分局、县局要切实做好资源税纳税户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所辖企业的税源分布情况,入库和欠缴情况,要进行彻底清理,建立健全税户管理档案,使之纳入正常管理轨道。
二、加强资源税的减免管理,对资源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税法规定,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生产经营、损失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等相关资料,经县局、分局初审报市地税局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1995]186号
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为贯彻新的资源税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保证资源税政策的正确执行。但在资源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现行政策未落实到位,企业欠税现象严重。
因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资源税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执行资源税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资源税税法,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资源税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
三、对资源税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申请办理资源税政策性的减免税。除此之外,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各地区、各部门也一律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减免或缓征资源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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