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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函发[1995]21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9 生效日期:1995-11-2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区提出,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并从财政部门取得粮油储备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规定如下:
  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油并从财政部门取得粮食储备费,这是粮食部门提供仓储劳务而取得的一项收入,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目前,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只就“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收入,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他各项补贴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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