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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基费[1995]7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9 生效日期:1995-11-29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481号)同意对集资贷款建桥(路)收费在还贷(含综合还贷)期间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规定,现就先征后返还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资贷款建桥(路)收费在还贷(含综合还贷)期间由税务部门照章 征收营业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对集资贷款建桥(路)收费在还贷(含综合还贷)期间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办法,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需由缴纳单位向县或市财政部门(视税款所缴预算级次而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列支返还。原则上每季度(于季度终后15天内)办理一次。对1994年、1995年已征的营业税,应抓紧清理退库,要求于今年12月底前退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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