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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国税发[1995]23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1-28 生效日期:1995-11-28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1995年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汇算工作
  年终所得税汇算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较紧。各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统一部署,集中时间.认真做好1995年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的范围、重点
  1.范围:1995年度实行建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2.重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营大户为汇算清缴工作重点。

  三、汇算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1. 关于工资列支原则:
  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原则上按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人数确定,实际从业人数少于注册人数的,以实际从业人数为准;对实际从业人数超过注册人数的,按用工的发生时间,由业户填报临时用工工资申请表,经科(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
  2.工资列支标准:
  1995年度从业人员工资列支标准,按大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的列支标准执行。
  3.关于业务招待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列支问题:
  为保证业户的正常业务活动经费的支出,对实行建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帐目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准确的,按下述标准支出业务招待费,提取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业务招侍费的支出,按销售(营业)收入5%以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业户应在管理费用项下设业务招待费子目,单独反映,以利监督、考核其支付情况。
  福利费:按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总额7%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费支出。
  教育经费:按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主要用于业户从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费用支出。
  福利费、教育经费年终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4.关于购置通信设备费用列支问题
  业户为方便业务所购置的BP机、移动电话(含购机费、入网费)等通信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但选号附加费和高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5.关于生产经营租用房屋租金问题
  业户因生产经营需要租用的房屋、场地所付的租金,凭双方租赁协议,房产税、营业税等完税凭证,按实列支。
  6.差旅费列支问题:
  业户从业人员外出采购或洽谈生意的差旅费,其车船、飞机票按实列支。途中补助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8元,深圳、珠梅、厦门、汕头、海南每人每天14元。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天4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每人每天75元。
  7.借款利息
  凡经银行批准和公证处公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向民间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其支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列支。

  四、汇算工作总结

  1995年度的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96年2月末结束,并将汇算工作总结与报表报市国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处。

  附:1.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略)
  2.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3.临时用工工资申请表(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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