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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地税函[2008]4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21 | 生效日期:2008-03-21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根据当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的发放管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扣缴义务人发放《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原已发放的《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应立即收回。
二、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业务时,要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必须先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或签署《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交强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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