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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潮国税发[2008]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3-19 生效日期:2008-03-19
 

市局机关各行政科(室)、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湘桥区、饶平县、潮安县、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及各地级以下市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7]24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市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通知如下,并对外公布。

  一、市级税务机关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9件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潮国税发[1995]73号)。
2.《转发关于我省部分生产加工企业<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执行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潮国税发[1995]130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潮国税发[1997]27号)。
4.《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28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32号)。
6.《转发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78号)。
7.《关于做好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7]79号)。
8.《关于下达1997年全市防伪税控机推广应用计划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132号)。
9.《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181号)。
10.《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8]132号)。
11.《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158号)。
12.《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159号)。
13.《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37号)。
14.《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39号)。
15.《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78号)。
16.《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301号)。
17.《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310号)。
18.《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383号)。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56号)。
20.《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90号)。
21.《关于贯彻落实〈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42号)。
22.《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55号)。
23.《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68号)。
24.《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87号)。
25.《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01号)。
26.《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02号)。
27.《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24号)。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44号)。
29.《转发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60号)。
30.《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32号)。
31.《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58号)。
32.《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检查工作方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66号)。
33.《关于转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99号)。
34.《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173号)。
35.《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177号)。
36.《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183号)。
37.《关于库存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191号)。
38.《关于暂缓执行"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194号)。
39.《关于企业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208号)。
40.《转发〈关于防伪税控Ⅱ型机折价收购和Ⅰ型换购Ⅲ型机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0]103号)。
41.《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69号)。
42.《转发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76号)。
4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89号)。
44.《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266号)。
45.《转发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269号)。
46.《转发关于企业使用防伪税控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潮国税函[2001]140号)。
47.《关于做好2001年度所得税企业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37号)。
48.《转发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潮国税函[2002]46号)。
49.《关于潮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机构2001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109号)。
50.《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127号)。
51.《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198号)。
52.《转发关于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42号)。
53.《关于转发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61号)。
54.《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潮国税发[2003]151号)。
55.《转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4]135号)。
56.《关于购进农业产品使用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4]03号)。
57.《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4]05号)。
58.《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1994]11号)。
59.《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的通知》(潮税发[1994]83号)。
60.《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潮税发[1994]117号)。
61.《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潮税发[1994]118号)。
62.《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5]12号)。
63.《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5]59号)。
6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建立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观察户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5]104号)。
65.《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5]138号)。
66.《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6]26号)。
67.《关于加强对开具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和稽核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94号)。
68.《关于进一步做好防伪税控机推广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122号)。
69.《关于做好上报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180号)。
70.《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48号)。
71.《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意见》(潮国税发[1997]102号)。
72.《关于统一全市税政业务报表报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64号)。
73.《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66号)。
74.《关于防止违规违法防止税源流失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97号)。
75.《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管理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8]128号)。
76.《关于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核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185号)。
77.《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75号)。
78.《关于做好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8号)。
79.《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潮国税发[2001]123号)。
80.《关于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2004]53号)。
81.《关于印发〈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308号)。
82.《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潮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195号)。
83.《关于做好200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4]47号)。
84.关于税务登记收费管理的通知(潮税发[1994]1号)。
85.印发《关于完善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潮税发[1994]29号)。
86.关于印发《在潮州市范围内的个体户、小规模企业定期定额纳税户推行"磁卡纳税、电脑管理"征收形式试点方案》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21号)。
87.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62号)。
88.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80号)。
89.关于(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101号)。
90.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211号)。
91.关于印发《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153号)。
92.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查帐征收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171号)。
93.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征管管理制度》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173号)。
94.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强个体私营经营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192号)。
95.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07号)。
96.关于贯彻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195号)。
97.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46号)。
98.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潮国税发[1999]223号)。
99.关于加强全市销售机动车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28号)。
100.印发《潮州市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83号)。
101.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国税函[2000]104号)。
102.转发关于在加油站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潮国税函[2000]116号)。
103.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134号)。
104.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156号)。
105.关于转发广东省首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4]130号)。
106.关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通知(潮国税函[2005]115号)。(
107.转发关于办理报关单业务的通知(潮国税函[2001]70号)。
1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53号)。
1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71号)。
110.转发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15号)。
111.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仕春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08号)。
112.转发关于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办发[2002]102号)。
113.转发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办发[2002]105号)。
1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253号)。
115.转发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崖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234号)。
116.转发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将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函[2002]112号)。
117.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170号)。
118.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104号)。
119.转发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适用问题的批复(潮国税函[2002]85号)。
120.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50号)。
121.转发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17号)。
122.关于转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220号)。
123.转发关于聚碳酸脂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138号)。
124.转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函[2003]29号)。
125.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函[2003]44号)。
126.转发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有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函[2003]122号)。
1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147号)。
128.转发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28号)。
129.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销程序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145号)。
130.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181号)。
131.转发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72号)。
132.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46号)。
133.转发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函[2004]19号)。
134.转发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22号)。
135.转发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潮国税函[2004]4号)。
1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28号)。
137.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84号)。
138.转发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46号)。
139.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开展98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52号)。
140.转发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37号)。
1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05号)。
142.转发省国税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潮国说了[1999]08号)。
143.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09号)。
1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68号)。
14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团关于使用新缰棉生产出口产品衽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266号)。
1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潮国税发[1997]233号)。
1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度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227号)。
148.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潮国税发[1995]177号)。
149.转发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潮国税发[1994]19号)。
15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税款的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63号)。
151.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85号)。
152.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89号)。
1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潮国税发[1998]55号)。
15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23号)。
15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19号)。
1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潮国税[1998]17号)。
15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潮国税发[1998]267号)。
15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3号)。
1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8]148号)。
1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43号)。
161.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64号)。
1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潮国税发[1998]256号)。
1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182号)。
1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181号)。
165.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308号)。
166.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潮税发[1992]308号)。
16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的补充通知(潮税发[1994]173号)。
168.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157号)。
16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返还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1997]01号)。
1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205号)。
1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204号)。
1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194号)。
173.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285号)。
17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储备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增加注册资本其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55号)。
1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136号)。
1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74号)。
177.关于印发《潮州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92号)。
178.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172号)。
179.转发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4]55号)。
180.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29]号)。
181.关于出口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0]15号)。
182.关于在全市涉外税务系统推行企业内部纳税鉴定的通知(潮税发[1994]121号)。
183.关于印发《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107号)。
18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经济户口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272号)。
185.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征管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函[2002]38号)。
186.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国税办发[2002]62号)。
187.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办发[2003]2号)。
188.关于国家税务局对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批复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76号)。
1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潮国税发[1997]212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7件(
1.《转发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44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6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3.《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70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4.《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27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及总局文件全文。
5.《转发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1998]322号)。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条。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1999]13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7.《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2000]22号)。市局发文第二条。
8.《转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59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六条。
9.《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200号)。市局发文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10.《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284号)。市局发文第五条。
11.《转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12.《转发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13.《转发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2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14.《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12号)。总局发文第七条。
15.《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142号)。市局发文第二条
16.《转发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1]4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17.《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1]10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18.《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函[2001]185号)。省局发文第四条"税务征收单位只允许配备一套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市直属分局只允许配备二套以下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1]190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106号)。总局发文第十八条
21.《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2002]17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88号)。省局转发国税发[2003]67号时,提及国税发[2003]18号废止
2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11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113号)。市局所有转发意见
25.《转发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3]168号)。市局所有转发意见;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26.《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10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7.《转发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22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28.《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防伪税控机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95号)。市局发文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
29.《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潮国税发[2000]88号)。市局发文第四、五条
30.《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潮国税发[2001]19号),市局发文第四条。
31.《关于转发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材料报审规定的通知》(潮国税发[2002]317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一)款。
32.《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潮国税发[2004]174号)。市局发文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加强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6号)规定,对从事商贸流通的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凡同时具备年实际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至少三个月以上等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方可上报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3.关于市工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管归属划分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6]210号)。各单位从接文之日起,必须依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有关核发的《传递单》办理税务登记,不得随意接收办理此类公司的税务登记手续。
34.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税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潮国税发[2003]5号)。受托方应按税款缴纳和票证管理的"限期限额"规定(限期:10天;限额:3000元),按期解缴税款(即:在限额内的以限期10为解缴税款期限,超过限额的应在超过限额的当天解缴税款,不受10天的限期限制),也不得跨月结报,并严格执行票证领取、使用、保管、缴销的有关规定。
35.转发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5]68号)。附件3"粤国税函[2005]123号"
36.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179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7.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办转字[2004]1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38.转发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潮国税函[2004]29号)。总局发文第六条第一款、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39.转发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4]152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40.转发关于加强我省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的意见(潮国税函[2002]178号)。省局发文第七点第(地)、(二)款。
41.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2001]277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办理有关手续"。
42.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发[1998]385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43.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3]90号)。正文的第二点及转发的省局发文中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44.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国税发[2000]79号),正文的第一、二点。
45.《转发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潮国税发[2003]84号)(失效或废止的条款为第四条以及第三条中"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的规定。(
46.《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潮国税函(2003)183号)。第四条:"全省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收入,仍按照省局粤国税发[2001]180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有关规定,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缴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47.《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潮国税函[2004]102号)。条款附件一:《广东省行政区域代码表》中"4421潮州市4422揭阳市4423云浮市"已修改为"4451潮州市4452揭阳市4453云浮市"。附件二:《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一览表》中第九位(发票类别)水电业类中细分的"1.水电发票2.气发票现已修改为1.电发票2.水发票3.气发票";收购业类中细分的"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2.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已修改为"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2.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3.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三)地方党政制定已失效或废止的涉税规范性文件3件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潮财法[2002]13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转发市体改办关于市直企业业务费限额开支意见的通知》(潮府办[1995]76号)。一、股份制企业、国有工业企业,以年产品销售收入净额计算;交通企业,以年营运收入计算;商品流通、旅游、饮食企业,以年营业收入净额计算,限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0‰;500-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8‰;15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5‰;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10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非银行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可在以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二个千分点。二、企业的业务费,应严格控制在限额幅度内按业务活动的合理需要据实开支,不得予提。三、企业年度业务费开支超过规定限额的,超过部分调整纳税利润额,计交所得税。四、对原一口对财政的集团性公司,允许以属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按其对应限额标准分别计算业务费限额,然后全集团汇总计算。五、其它类型企业可比照以上限额标准执行。六、各县、区企业的业务费限额可参照执行。"
3.《关于加快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潮府[2000]27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款"鼓励企业增提技术开发费。龙头企业每年提取的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申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二、县、区级税务机关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4件
1.《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56号)。
2.《关于开展清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1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发[1996]133号)。
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45号)。
5.《转发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74号)。
6.《转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94号)。
7.《关于全区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68号)。
8.《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136号)。
9.《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32号)。
10.《关于执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发[1996]93号)。
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87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发[1998]72号)。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79号)。
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219号)。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89号)。
16.《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109号)。
17.《转发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107号)。
18.《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58号)。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25号)。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97号)。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112号)。
22.《转发关于中山市仕春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57号)。
23.《转发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将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发[2002]78号)。
24.《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27号)。
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55号)。
26.《关于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29号)。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12号)。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发[1998]77号)。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135号)。
30.《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20号)。
31.《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储备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增加注册资本其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48号)。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86号)。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40号)。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51号)。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湘税发[1994]22号)。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湘国税发[1995]112号)。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84号)。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88号)。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99号)。
40.转发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09号)。
41.《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发[1995]56号)。
42.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62号)。
43.转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15号)。
44.《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84号)。
45.转发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63号)。
46.《关于做好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46号)。
47.《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8号)。
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55号)。
49.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利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查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82号)。
50.《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61号)。
51.《转发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106号)。
52.《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隔离栏征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12号)。
53.《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96号)。
54.《关于税务所(征收大厅)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15号)。
55.《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93号)。
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湘税发[1994]11号)。
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21号)。
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55号)。
59.《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85号)。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60号)。
61.《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84号)。
62.《转发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108号)。
6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23号)。
6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28号)。
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71号)。
6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45号)。
6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29号)。
68.《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91号)。
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饶税发[1994]15号)。
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饶税发[1994]31号)。
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饶税发[1994]32号)。
72.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饶税发[1994]48号)。
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31号)。
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36号)。
75.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39号)。
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22号)。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07号)。
78.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90号)。
79.转发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39号)。
80.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机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1996]41号)。
81.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1996]54号)。
8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132号)。
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饶国税发[1997]26号)。
84.《转发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隔离栏征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85号)。
85.关于下达1997年全县防伪税控机推广应用计划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84号)。
86.转发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116号)。
87(转发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75号)。
88(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17号)。
89(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39号)。
90(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22号)。
91(转发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02号)。
92(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24号)。
93(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48号)。
94(转发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69号)。
95(转发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21号)。
96(转发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72号)。
97(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31号)。
98(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32号)。
99(转发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76号)。
100(转发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45号)。
101(转发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46号)。
102(转发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61号)。
103(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80号)。
104(转发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35号)。
105(转发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44号)。
106(转发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89号)。
107(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34号)。
108(转发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60号)。
109(转发关于库存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66号)。
110(转发关于暂缓执行"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67号)。
111(关于企业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86号)。
112(转发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47号)。
113(转发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21号)。
114(转发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71号)。
115(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85号)。
116(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260号)。
117(转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4]171号)。
118(转发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280号)。
119(转发关于企业使用防伪税控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214号)。
120(关于做好2001年度所得税企业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63号)。
121(转发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03号)。
122(转发关于潮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机构2001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96号)。
123(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57号)。
12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270号)。
125(转发关于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3]39号)。
126(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174号)。
12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44号)。
1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90号)。
12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21号)。
130.《转发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1998]114号)。
1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29号)。
1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饶国税发[1998]130号)。
1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08号)。
1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33号)。
135.《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39号)。
1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86号)。
1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21号)。
138.《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65号)。
1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3号)。
14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76号)。
141.《转发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93号)。
1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75号)。
1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76号)。
144.《关于认真做好二OO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72号)。
145.《转发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29号)。
146.《转发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适用问题的批复》(饶国税发[2002]160号)。
147.《转发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将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2002]213号)。
148.《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87号)。
149.《转发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饶国税发[2002]300号)。
150.《转发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385号)。
151.《转发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2002]387号)。
152.《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6号)。
15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3]7号)。
154.《转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69号)。
155.《转发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办转[2003]9号)。
156.《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4]41号)。
1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4]38号)。
158.《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306号)。
1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式样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65号)。
160.转发国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80号)。
161.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211号)。
16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06号)。
1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饶国税发[1997]51号)。
164.转发关于印发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94号)。
165.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20号)。
1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17号)。
167.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90号)。
168.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77号)。
169.转发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饶国税发[1999]151号)。
170.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53号)。
17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64号)。
172.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2002]397号)。
173.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饶国税办转字[2003]202号)。
174.关于印发首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4]96号)。
175.转发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5]128号)。
176.转发关于启用〈广东省XX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11号)。
177.转发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66号)。
178.转发关于.《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式样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50号)。
179.关于重申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稽核程序通知(饶国税发[1998]04号)。
180.关于加强防伪税控机推广应用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37号)。
181.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05号)。
182.关于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清理、重新认定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64号)。
183.关于印发.《饶平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具体措施》(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190号)。
184.关于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54号)。
185.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角缴销制度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53号)。
186.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36号)。
187.关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66号)。
188.关于防伪税控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确认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92号)。
189.关于切实加强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2000]220号)。
190.关于涉嫌虚开代开的一般纳税人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06号)。
191.《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函[2002]05号)。
192.《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1号)。
193.《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4]11号)。
194.《关于抓紧清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紧急通知》(饶国税发[2004]17号)。
195.《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措施的意见》(饶国税发[2006]20号)。
196.关于调整生猪销售增值税定额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140号)。
197.关于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70号)。
198.关于统一全县生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52号)。
199(关于做好2000年生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87号)。
200.关于加强对全县小水电和自来水厂发票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93号)。
201.关于换发发票领购簿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78号)。
202.关于全县小水电站委托代征税款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62号)。
203.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2000]138号)。
204.印发.《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180号)。
205(印发.《关于个体商业户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意见》(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179号)。
206.关于印发.《潮州市枫溪分局税务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枫国税发[1997]07号)。
207.关于九六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的补充通知(枫国税发[1997]10号)。
208.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枫国税发[1997]14号)。
209.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1997]25号)。
210.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出口退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枫国税发[1997]26号)。
211.市国税局枫溪分局关于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枫国税发[1997]33号)。
212.关于开展一九九七年度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997]40号)。
213.关于做好九八年定期定额税收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997]43号)。
214.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发票清结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997]44号)。
215.关于开展枫溪区一九九八年度税务登记证件验证的通知(枫国税发[1998]18号)。
216.关于对汇总纳税中央企业九七年度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998]20号)。
217.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区中心分局出口退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枫国税发[1998]21号)。
218.关于枫溪区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998]22号)。
219.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区中心分局税收业务规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1998]24号)。
220.关于做好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998]24号)。
221.关于做好1998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枫溪税发[1999]07号)。
222.枫溪区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999]14号)。
223.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区中心分局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1999]16号)。
224(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枫国税发[1999]37号)。
225.关于开展一九九九年枫溪区涉外税收检查通知(枫国税发[1999]38号)。
226.关于开展一九九九年度枫溪区中心分局税收检查的通知(枫国税发[1999]39号)。
227.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1999]46号)。
228.关于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区中心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枫国税发[1999]56号)。
229.关于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14号)。
230.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枫国税发[2000]16号)。
231.关于开展对纳税申报审核情况检查的通知 (枫国税发[2000]24号)。
232.关于开展全区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25号)。
233.关于枫溪区一九九九年度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33号)。
234.关于做好二000年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37号)。
235.关于做好二000年上半年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结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38号)。
236.关于加强增值税稽核函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枫国税发[2000]39号)。
237.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41号)。
238.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44号)。
239(关于加强陶瓷(及瓷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47号)。
240.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区中心分局关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枫国税发[2000]48号)。
241.关于核实陶瓷生产行业经营规模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52号)。
242.关于开展对"双定户"完税征的领取、填用及税款入库情况检查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58号)。
243.关于修订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区中心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枫国税发[2000]67号)。
244.国税枫溪区中心分局关于做好二000年度发票清结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1]01号)。
245.关于做好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1]12号)。
246.关于核实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税收管理办法(枫国税发[12001]17号)。
247.关于枫溪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枫溪税发[2001]18号)。
248.转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枫国税发[2001]24号)。
249.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2001]25号)。
250.关于加强陶瓷行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方案(枫国税发[2001]30号)。
251.关于做好2001年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1]31号)。
252.关于加强陶瓷(及瓷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枫国税发[2001]46号)。
25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建筑陶瓷行业税收管理的工作意见(枫(国税发[2001]64号)。
254.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枫国税发[2002]13号)。
255.关于对查帐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的通知(枫国税发[2002]21号)。
256.关于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2]22号)。
257.潮州市国税枫溪分局关于2002年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2]26号)。
258.枫溪分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稽核函调管理的若干规定(枫国税发[2002]27号)。
259(关于开展货物巡查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2]37号)。
260(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落实经济户口管理的通知(枫国税发[2002]39号)。
2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2]46号)。
262.关于加强地工产品增值税稽核管理的通知 (枫国税发[2002]48号)。
263.关于《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税收业务规程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枫国税发[2002]58号)。
264.关于开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检查的通知(枫国税发[2002]70号)。
265.关于做好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3]9号)。
266.关于对陶瓷生产企业开展石油气和甲苯进项税额重点检查的通知(枫国税发[2003]12号)。
267.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3]13号)。
268.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枫国税发[2003]16号)。
269.关于做好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4]10号)。
270.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12004]13号)。
271.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4]22号)。
272.关于做好2003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4]32号)。
273(关于印发.《潮州市国税局枫溪分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枫国税发[2004]33号)。
274.新天地印发.《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枫国税发[2004]63号)。
275.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枫国税发[2004]96号)。
276.关于做好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5]13号)。
277.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枫国税发[2005]18号)。
278.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关于2005年度涉外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5]29号)。
279.关于做好200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枫国税发[2006]10号)。
280.转发《潮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2001]14号)。
281.转发《潮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2001]14号)。
282.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枫国税发[1999]46号)。
28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3]89号)。
2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204号)。
285.《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安国税发[1996]174号)。
2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安国税发[2002]40号)。
287.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4]174号)。
288.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3]46号)。
2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12号)。
29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4]190)
29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35号)。
2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4]83号)。
2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6]154号)。
2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35号)。
2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86号)。
2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77号)。
2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4]72
2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115号)。
299.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 (安国税发[2000]115号)。
30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 安国税发[2001]190号)。
301.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申购表的通知》(安国税函[1996]65号)。
302.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机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国税发[1996]30号)。
3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安国税发[1996]128号)。
304.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124号)。
305.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69号)。
306.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102号)。
307.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119号)。
3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170号)。
3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145号)。
3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137号)。
3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安国税发[1995]185号)。
312.转发《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4]106号)。
3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4]22号)。
3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安国税发[1999]31号)。
315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77号)。
3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231号)。
3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97号)。
3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4]1号)。
319.转发《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34号)。
3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安国税发[2002]95号)。
3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安国税函[2002]124号)。
32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国税发[1996]65号)。
323.转发《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安国税发[2000]61号)。
32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安国税发[1996]36号)。
325.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220号)。
32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3]40号)。
327.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的通知(安国税发[1996]159号)。
328.转发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232)。
329.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安国税办转字[2003]164)。
330.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安国税函[1996]05)。
331.转发关于做好发票领用存统计报表和发票清理工作的通知(安国税发[1996]04)。
332.转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国税发[2002]222)。
333.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函[1996]57)。
334.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4127]。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2件(1.《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7(第二条、第三条。
2.《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122(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地发票专用章地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税发[1994]64(废止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办法》(第五条列举的12类货物……计算退税"、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总局发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20(废止(粤国税发[1998]430号))第二条。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91(废止(粤国税发[1999]236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98(废止(粤国税发[2001]83号)总局发文第七条、第八条。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49)废止(粤国税发[2002]54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8.《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28)(粤国税发[2002]339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9.《转发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27)(粤国税发[2003]35号)。第三条、第四条。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10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270号)总局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售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贷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基金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11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04号)总局发文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12.《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湘税发[1994]14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34号)第六条,第十五条。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0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
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1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5号)省局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区局补充意见及附件2。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2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第二、五、七、八条;区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条。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1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1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7.《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57号)《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7号)第六条。
18.《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发[1995]91号)区局补充通知中第一点。
19.《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总局发文第一条。
20.转发省局.《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80号)《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05号)第二、三、四、六、七条。
2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9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72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22.转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0]6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44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六条。
23.《转发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2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5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4.转发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25.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5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湘税发[1994]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粤税发[1994]1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湘税发[1993]17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省税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号)电报)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1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57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29.《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范围注释、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湘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七条、第八条。
30.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及总局文件全文。
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2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0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湘税发[1994]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5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33.转发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2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饶税发[1994]77号)。总局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售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贷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基金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饶税发[1994]104号)总局发文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饶国发[1994]2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饶税发[1994]2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38.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14号)。省局粤国税发[1995]171号)。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12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
40.关于做好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22号)。县局发文第一、二、三、四条;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金银首钸消费税政策管理办法)第二、五、七、八条。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40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42.转发《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66号)。省局粤国税发[1995]107号)。第六条。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46号)。总局发文(国税发[1995]16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128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45.转发省国税局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93号)。省局粤国税发[1996]205号)。第二、三、四、六、七条。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134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0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48.转发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6]5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19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50.转发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41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51.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8]14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及总局文件全文
52.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通知(饶国税发[1998]83号)。县局发文第三条;省局粤国税发[1998]110号)。
53.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9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54.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2000]48号)。市局发文第二条。
55.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87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六条
56.转发《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0]174号)。市局发文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57.转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6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58.转发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4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59.转发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4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60.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92号)。总局发文第七条。
61.发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31号)。市局发文第二条。
62.转发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77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63.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6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64.转发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310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29号)。总局发文第十八条。
66.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饶国税发[2002]23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67.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3]127号)、(省局粤国税发[2003]144号)。,转发(国税发[2003]67号)。时,(国税发[2003]18号)。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3]157号)。市局所有转发意见;省局所有转发意见。
69.转发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4]2号)。县局所有转发意见;市局所有转发意见;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70.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4]14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71.转发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办转字[2004]30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72.《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办转[2003]28号)。省局发文中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73.《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5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饶国税发[1999]127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113号)。总局发文第七条、第八条。
76.《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1]28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
77.《转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2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第1-6小项)";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第五条(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78.《转发〈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国税发[2002]185号)。省局发文〈实施意见〉(试行)中的第三条、第五条。
79.《转发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107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80.《转发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若干文件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222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81.转发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19号)。.《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4号)第二条、第三条
8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饶国税发[1997]6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61号)第一条。
83.转发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09号)。《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30号)第三条。
84.转发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地发票专用章地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85.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4]4号)。《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628号)第四条。
86.关于转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饶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7号)。附件一《广东省行政区域代码表》中"4421潮州市4422揭阳市4423云浮市"已修改为"4451潮州市4452揭阳市4453云浮市"。附件二.《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一览表》中第9位(发票类别)水电业类中细分的"1.水电发票2.气发票"现已修改为"1.电发票2.水发票3.气发票";收购业类中细分的"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2.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已修改为"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2.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3.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87.关于统一猪肉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饶国税发[1995]24号)。县局发文第二条。
88.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饶国税发[2004]10号)。县局发文第二条。
89.关于执行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领购使用管理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5]55号)。《关于执行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领购使用管理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四点"凡依据规定应领购、使用、管理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拒不按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普通发票的,均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90.关于印发《潮州市饶平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饶国税发[2005]61号)。.《关于印发<潮州市饶平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第三项第4点的第三款"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交材料"的第4小点:(4).《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和.《广东省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2、第三项第7点)。
91.《转发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饶国税发[2003]106号)。县局发文第三条,《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失效或废止的条款为第四条以及第三条中"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的规定。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4]318号)。粤国税函[2004]59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4]164号)。(粤国税办转字[2004]9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国税发[1996]67号)。(粤国税发[1996]5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国税办转字[2003]114号)。(国税函[2003]970号)第一条。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6]18号)。(粤国税发[1995]471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06号)。(粤税联发[1994]7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6]149号)。(粤国税发[1996]357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3]353)(省税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号)电报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100.《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6]110号)。(粤国税发[1996]205号)第二、三、四、六、七条。
101.转发.《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93号)。(粤国税发[1995]107号)。)第六条。
10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74号)。(粤国税发[1995]41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175号)。(粤国税发[1995]258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10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179号)。(粤国税发[1995]257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162号)。(粤国税发[1995]132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条;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六条。
1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28号)。(粤国税发[1995]1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第二、五、七、八条。
10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12号)。(粤国税发[1995]15号)。省局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
10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5]141号)。(粤国税发[1995]20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
1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1994]182号)。总局发文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1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安国税发[1994]134号)。总局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售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贷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基金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111.转发《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安国税函[2003]58号)。(粤国税发[2003]35号)第三条、第四条。
112.转发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安国税发[1995]234号)。(粤国税发[1995]43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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