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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山地税函[2009]7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6-04 生效日期:2009-06-04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40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转发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函[2008]67号)的规定,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启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报关代理企业已购领的《广东省中山市服务业发票(电脑票)》可使用至2009年7月31日止,请各分局通知有关业户做好发票缴销工作,缴销期限为2009年8月15前。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报关代理企业可登录中国报关协会网站(网址http://chinacba.org/ccba/协会新闻栏目)自行下载,如遇使用问题请与爱普生公司联系(联系人:廖先生,电话:0756-6682300),其它问题请与拱北报关协会联系(联系人:黄小姐,电话:0756-8164529)。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粤地税函[2009]4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372号)转发给你们,《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新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0.59元/份。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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