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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05 | 生效日期:2009-06-05 |
为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提高有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数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企事业单位专利咨询和代理服务,市知识产权局决定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历史上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及为首个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奖励个人申请。
本通知中的“专利”,是指各企事业单位于2009年申请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二、奖励标准
1.对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元。
2.对为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企业。
三、奖励兑现
(一)办理时间
2010年1月的每周一和周三全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市知识产权局集中办理,超过2010年1月31日不再办理。
(二)提交要件
1.首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申领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奖励申领书》1份;
(2)《委托书》原件1份;
(3)被委托人现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专利代理机构申领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1)《首个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奖励申领书》1份;
(2)代理各单位首个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3)《委托书》原件1份;
(4)被委托人现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根据审查奖励申领材料的需要,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首个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及申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奖励发放
经现场对申领材料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直接向其申领书上标明的银行帐号内划拨经费。
四、其它
首个专利申请如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45号令的相关规定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定为非正常申请的,停止发放并全数追回奖励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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