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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2009]525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银监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中央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资金申请表”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监管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监管达标情况证明材料、县(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四、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的2%核定。县级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申请的指导,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或者县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处罚。 附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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