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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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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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梅市府[2009]40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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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5-19 |
生效日期:2009-05-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劳动力转移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奖励标准
从2009-2011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每年从8个县(市、区)中竞争出3名优胜者,各奖励100万元。
三、评审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调动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地方政府树立科学发展的思路,有效开发劳动力资源,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
(二)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实事求是原则。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评审要充分考虑各地劳动力资源状况、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可操作性原则。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评审要根据各地特色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特点,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
四、组织评审
(一)评审组织。
由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进行评审。
(二)评审要点。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评审要点的设置,是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为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包括:
1.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
2.建立健全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培训后考取证书的比率;
5.组织培训后转移就业率;
6.订单式培训比率;
7.创新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模式;
8.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情况;
9.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使用计划;
10.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动能力。
(三)评审步骤。
1.提交方案。
参加评审的县(市、区)政府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方案(含评审要点相关内容、工作措施、年终目标、非农就业比重阶段性目标等)和上年度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自评报告及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2.组织评审。
评审小组根据各县(市、区)年初工作方案、年终自评情况及实地检查结果,对各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综合评审后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评定后由市政府实施奖励。
五、奖励措施
(一)市政府对经审定公布后排名在前3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本市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鉴定、推荐就业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以及开展培训转移就业的宣传、组织发动和实施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其中宣传、组织发动、跟踪就业服务的补助支出不得超过20%。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奖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