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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驻吉监[2009]4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9-06-03 生效日期:2009-06-03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民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财监[2009]25号),我办定于2009年6月8至6月30日对白城市、大安市、松原市、前郭县、吉林市、蛟河市、延吉市、敦化市、白山市、江源区等市、县2007年、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㈠资金申请审核方面
  2008年、2009年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向专员办提交的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是否准确,重大问题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㈡资金筹集拨付方面
  1、是否按规定渠道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省级财政部门是否按时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并将下发文件抄送当地专员办。
  ㈢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开支,是否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2、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或准入条件;
  3、专项补助资金是否被截留、挤占、挪用或者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4、专项补助资金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
  5、安排使用的专项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
  6、其他问题。
  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要求
  请各部门及时通知各地做好准备工作,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加强与检查组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做好检查汇报。
  三、需提供资料
  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或准入条件相关文件;
  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帐簿、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报表;
  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指标文件;
  ⒋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的相关档案。
  ⒌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专员办联系人:弥颖
  联系电话:0431-85109715

财政部
20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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