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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其若干条文解释的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1995]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8-18 | 生效日期:1995-08-18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5]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5]112号)及协定文本(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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