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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地税发[1995]20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1995-08-28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建委、房管局、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屋销售除外)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对经有权部门审核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后7日内。持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公证合同(经省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凭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复印件到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同级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持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凭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准文件到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复印件、免税批准文件是纳税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屑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无上述文件资料的,房产管理部门、土地售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新税种,政策性强,征收管理难度大,各级税务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增加我省地方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并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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