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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州国税发[1995]2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1995-08-18
 

市国税局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36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对所有消费税纳税人(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要逐户检查。检查内容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情况为主。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税法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受托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税法规定补税;但对能提供对方税务机关已对委托方作补税处理证明的,受托方不再重复征税。

  三、检查时间从八月下旬开始至九月十五日结束。各分局要在九月二十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市局在各分局检查基础上,将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附件: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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