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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
不限
文 号:
深国税发[1995]334号
发文机关: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
1995-08-25
生效日期:
1995-08-25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的要求,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市局要求各分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见附件2)并附简要说明报市局流转税处。各分局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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