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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税发[1995]31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8-16 | 生效日期:1995-08-16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及生产、经营征收消费税企业情况调查,把该收的税款收上来。同时,各单位应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书面形式与《生产、经营征收消费税企业情况调查表》一同于九月二十五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将对各单位“专项检查”及“情况调查”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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