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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1995]3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1995-08-24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20号《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称“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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