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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宝安皇都大酒店收取租赁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1995]30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1995-08-18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5]139号《关于宝安皇都大酒店收取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宝安皇都大酒店的中餐酒楼、餐厅和附楼由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凯丰工贸开发部(以下简称承租方)承包经营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宝安皇都大酒店收取承租方的租赁费属于租赁业务的征税范围,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且其出租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作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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