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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农[1995]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8-15 生效日期:1995-08-15
 

  现将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此通知规定认真执行,并将有关本市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内运销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凭“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证明,应予放行。


  二、凡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运销市境外的,必须先到财政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特产税,然后办理“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运证”)。征收机关填发本证时,应将纳税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名称、单位、数量、运至地点、有效期限和纳税情况填写清楚,把完税证号码逐一填列在指定栏内,逐项进行审查。


  三、“外运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编号,区、县财政机关加盖专用章,乡(镇)财政机关核发,并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建立领用、保管、使用、核销和检查制度。


  四、现有《上海市农林特产品外运完税证明单》可使用至1995年底,从1996年1月起,统一使用“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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