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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地税征字[1995]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1995-08-28
 

各市、地地税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 425号)转发给你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属地税发票管理范畴,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其经营活动所需发票,使用各地地税机关统一监制、供应的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服务业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严格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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