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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治安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5]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最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鲁财预字[1995]32号下达了《关于征收社会治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地开设社会治安费专户问题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分管社会治安费征管业务的税政科 (处)必须在九月底设立社会治安费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核算。


  二、市地上解款项时间问题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社会治安费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全额上划市地地方税务局开设的专户。市地地方税务局应按定额数分季于每个季度终了后20白内上解省财政厅社会治安费专户,年度终了后于
1月31日前清算结束。


  三、市地社会治安费征收手续费的计提和管理问题


  社会治安费上缴办法改变后,市地留用部分按规定比例 5%应计提的征收手续费,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分管其征管业务的税政科(处)负责计提,并设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社会治安费的宣传和奖励。征收手续费市地与县(市、区)如何分配,由各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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