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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地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二字[1995]2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2 生效日期:1995-08-22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内政发[199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做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辅导和贯彻实施工作,要认真落实各项征管措施,切实把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工作做好。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通,更不得擅自规定任何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要认真开展税源调查。
了解和掌握当地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税源进行详细的测算,为做好税收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要积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情况,争取这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把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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