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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地税发[1995]1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2 生效日期:1995-08-2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实行新税制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实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制度是加强税收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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