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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地税发[1995]15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1995-08-18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7号《关于印发

  一、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所得的,应向其谁雇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办法》第五条所税的“自行确定征收方式”,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帐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采取的定期定额、查定征收、查验征收以及其他征收方式。


  三、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事先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经批准邮寄申报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逾期申报纳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


  五、 《办法》第十一条所税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在举报案件所补税款10%或罚款收入30%的范围内给予检举人的奖励。


  六、 《办法》中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系指省、市、县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七、 各地应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应地实际,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明确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使之依法自觉申报纳税,防止税款流失。要加强结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管理,在建立纳税档案的同时,逐步建立起辖区内资料、信息的传递制度,以加强交流,尽快形成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交叉稽核的科学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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