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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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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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湘国税发[1995]0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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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5-08-04 |
生效日期:1995-09-01 |
为适应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工作规则,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堵塞漏洞,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现随文检发给你们。本《规则》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并抄报省局备考。
以前有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则和税收票证填写方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税收票证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本规则下达后,省局拟印发到专管员,要求基层征收单位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坚决照办,并联系票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以推动票证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
附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
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无偿地、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专用凭证。经填用后,既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同时,还是税务机关指导监督征收管理和执行税收政策的基本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是保证征收、促进征收的重要手段。它关系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到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和准确反映征收成果;关系到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和队伍的建设。
为加强我省国家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使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我省国税系统目前使用的税收票证有:
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电脑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包括电脑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包括电脑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等。
第二条 税收票证的印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省局负责印制各种税收完税证和电脑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代扣代收税收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地(州)、市局负责印制手工开票的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第三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
1、县以上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税务所(组)必须指定兼职票证管理人员。
2、税收票证的存放应做到地(州)、市局有专库;县(市)、分局有专房、专柜(保险柜);税务所(组)有专柜(保险柜);专管员、代征员有专箱、专袋。
3、税收票证保管应做到“六防”、“七不准”。“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蛀、防丢失。
“七不准”即:
(一)非因税收专业工作,不准带票外出;
(二)不准带票回家和走亲访友;
(三)不准带要参加与票证无关的会议及活动;
(四)外出征收,不准把票袋夹放在自行车、摩托车车架上和放置于他人能随意拿取的汽车内。
(五)专管员未办理好票证交接手续,不准调离工作;
(六)不准随意调换未办理好票证交接手续的代征员;
(七)不准销毁未到保管年限和未办好销毁手续的票证。
4、专管员每月回所报解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及已填和未填用的票证,全部带回税务所,由会计根据销号簿或票证明细帐上的结存数逐本、逐份清点核对,代征员所领的票证,根据专管员票款结报手册(一式两册)上的结存数进行清点核对。
5、专管员每月必须核对一至两次代征员的票证结存数,核对后必须在双方的结报手册上签章。
6、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领用的票证必须按月向票证发放单位缴销已填开的票证和核对票证结存数,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
7、所长每月、县(市)分局计财股长、地(州)市局计财科长每季度必须盘查一次库存票证,检查是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并在票证出纳帐上签章。
8、任何人因工作调动,票证未全部交清楚者,不得离开原工作单位。
9、税收票证、帐簿、报表的保管期限(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文):
(1)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保存十年。
(2)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和票款结报手册保存七年。
(3)税收票证报表保存五年。
(4)票证移交清册保存十年。
(5)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保存二年。
第四条 税收票证的领发。
1、票证领发程序:必须依循由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分局--税务所(组)--专管员--代征员的程序办理票证领发手续,一级管一级,层层把关负责,以便分清责任,防止错乱。
2、领发票证的注意事项:
(1)领取前,先要计划好,既要做到存票不能过多,又要防止脱用。专管员要做到勤领、勤缴;限期、限票。
领取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整包点包,拆包角点本,点份拆本后才能填用。持票人一次领票数量应在一次票款结报期限内所需数量加以规定(由县(市)分局或授权税务所按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2)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领票证,以免发生事故,责任不清。
(3)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借调票证,余缺由上级税务机关调剂。凡不按上述注意事项领票者,如发现短缺票证,一律由本人负责。
3、票证领发手续:
(1)地(州)市局向省局,县(市)分局向地(州)市局领取票证时,需提前一至二天用电话预约,并填好票证领用单(一式二份),盖好公、私章,到上级局办理领取手续。
(2)税务所凭票证领用单(一式二份)向县(市)分局办理领取手续,专管员凭票款结报手册在税务所票证出纳帐上签章的方式向所会计办理领取手续,所会计同时在专管员的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
税务所会计向专管员发票时,除在票证出纳帐上登记外,还必须在票证销号簿上逐本、逐份登记票证的字轨、号码。
(3)税务代理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和纳税单位(人)需领用票证的,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对其发放票证。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填写。
1、税收票证填开的基本要求;
(1)税收票证只能用于征税,必须专票专用,决不允许用白纸条收税。
(2)填开税票必须做到先领先用,后领后用的原则,并按字轨号码先后顺序填开,不准跳号,不准同时填开几本税票。
(3)必须先收款、后开票。税收完税证的填用步骤是:计算,收款,开票,复核,将收据联交纳税人。纳税人未缴税款前,一律不准先开票。
(4)复写式税收票证和涂碳式税收票证,必须垫好复写板,用圆珠笔全套一次填完。各种单写式税收票证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一次填完。无论何种票证严禁用红笔或铅笔填写。
(5)税收完税证可一票多税(仅指随正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要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汇总;由计算机开票的税收缴款书一票一税;由手工开票的缴款书一票一目。
(6)填写税收票证时,必须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潦草,不准自造简化字,也不准随意省略或漏项。严禁擦、刮、挖、补、改。
(7)凡已填错应作废的票证,应在原票上注明“作废”字样。经所长批准签章后方能办理缴销手续,严禁自行撕毁。
(8)凡开出发票应收税款的,税票“备注”栏内应注明发票的字号,同时发票上也应注明税票的字号。
2、税收完税证填开口径:
税收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的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税收完税凭证。各栏填开口径如下:
(1)“经济类型”:指纳税人的经济成分,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不能写成“私人”、“个人”、“承包户”等),“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它经济”九大类。
(2)“填发日期”:指填开税票当天的日期,必须一次填写,不得以后补填。
(3)“征收机关”:指负责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
(4)“纳税人代码”:指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5)“地址”:指纳税人单位所在地或住址,必须写全称,不得填写本市、本县、本乡等字。
(6)“纳税人名称”:指缴纳税款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7)“税款所属时期”:指填开税票所征税款的所属时期。
(8)“税种”:按缴纳税款的所属税种填写。同一张税票征收不同的税种时,各税种要分开填写。
(9)“品目名称”:指所征税种的某个项目名称(或税目)。
(10)“课税数量”:指从量计征消费税的计税数量。
(11)“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此栏供从价计征的税种使用,应分别不同税目填写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实行定额征收的应在此栏填写“定额征收”字样。
(12)“税率”:指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实行定额征收的不填,定率征收的“双定户”可填征收率)。
(13)“已缴或扣除额”:指该税种项目已缴税款和按规定应抵扣的税额。
(14)“实缴金额”:指减去“已缴或扣除额”后的实缴税款金额。小写合计数字前面应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