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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地税发[1995]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8 生效日期:1995-08-08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行为,特制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应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过去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的,要在本通告下发后30天内予以退还。呆帐发票保证金,需报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处理。未经省局批准,不得自行处理,更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已作奖金发放或挪作他用的,必须全部清退。凡是在9月30日以前,还未清退的,应移交监察、纪检进行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并将发票保证金清理和贯彻执行情况于10月上旬书面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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