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地税发[1995]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1995-08-01
 


现将《〈个人所得税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77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7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 第五款所指“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其具体范围,由各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第三条 为保证税款不流失,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个人地税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


  第四条 纳税人应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并如实填报,按时报送。

为确保申报税款及时准确,纳税人应健全帐务核算应税收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建帐核算或帐务不健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建帐核算。


  第五条 纳税人帐册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如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出租者、公用电话个人代办点、建筑承包户和个体诊所等,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要在有利于促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建立健全帐务和前提下,经过调查测算后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有偷税和抗税行为的。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