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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5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发[1995]5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0 生效日期:1995-08-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办发明电[1995]19号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对1995年上半年的出口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各出口企业凡在1995年1月至6月30日报关离境,并在财务帐上作销售处理的自营出口、代理出口、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均属本次清算范围。


  二、计税依据

1.各出口企业按国发明电[1995]3号通知中第一条 和第四条 规定,在
1995年6月30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均按调整前的退税税率申报退税;对6月底以前虽在财务上已作销售,但报关离境时间在7月1日以后的货物,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税率申报退税;其7月1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填写清算表。

2.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帐、单、票进行清理。对短缺增值税发票、短缺报关单、在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对于短缺结汇水单的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即期结汇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属中远期结汇的,凭外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限期补报短缺结汇单据。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退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清查企业是否办理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是否在销售当月退税时扣除了这部分进口料件税款,对未抵扣完的,在这次清算中要一律扣完。


  四、对从省外收购的非固定货源或在广东地区报关出口的货物,要按照我省这次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的要求,认真进行清理,凡需要函调的,一律发函调查落实,并要求企业对这部分货物单独列表申报退税。


  五、请各市地国税局于11月30日前将清算报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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