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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第47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1995-08-18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的有关规定,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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