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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文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地税发[1995]第16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3 生效日期:1995-08-2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税务文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使用税务文书的单位,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使用和保管地方税收税务文书。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税务文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区地方税收税务文书(以下简称税务文书)的管理,规范征纳行为,推进以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纳税人、地方税扣缴义务人和地方税代征单位使用的各种税务文书,均适用本办法。


  二、税务文书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税务文书,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区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纳税人、地方税扣缴义务人和地方税代征单位必须遵守的具体法律事项,用固定的文字或表格形式加以规范化而形成的书面材料,是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书面凭证。


  三、税务文书的式样
  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其式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仅在一个地区、市、县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其式样分别由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及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可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的税务文书式样之外,确定其他仅在其辖区范围内使用的税务文书的式样,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文书式样。经确定机关批准可以改变的,应将改变后的税务文书式样报确定机关备案。
  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文书式样,不得与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相抵触。
  在全国和全区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的具体名称、种类,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另行下文明确。
  税务文书式样的设计,要坚持科学合法、规范统一、精简适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四、税务文书的印制
  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印制;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其他税务文书,由确定税务文书式样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印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文书印制的监督管理,确保印制质量,提高防伪水平。


  五、税务文书的供应发放
  税务文书的供应发放,在地方税务机关系统内采取下管一级,逐级供应发放的办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务文书,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地、市地方税务局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取,并供应发放给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二)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务文书,由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向地、市地方税务局领取。
  (三)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可按规定向县(市)地方税务局领取所需的各种税务文书(含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务文书)。
  (四)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使用的税务文书,不得供应发放给县级以下的税务分局、税务所。
  地方税纳税人、地方税扣缴义务人和地方税代征单位所需用的税务文书,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税务文书的具体供应发放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税务文书的使用
  制定税务文书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各种税务文书的联次、适用范围、使用权限、填写要求和送达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税务文书。
  地方税纳税人、地方税扣缴义务人和地方税代征单位,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正确使用税务文书。
  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规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达。


  七、税务文书的保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纳税人、地方税扣缴义务人和地方税代征单位,应加强对空白税务文书的保管工作,保证安全。
  税务文书的制作方和接收方,均应把其作为重要的税收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归档保管办法和保存期限按照税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八、其它
  (一)负责印制、供应发放、使用、保管税务文书的单位,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税务文书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地、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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