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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地税发[1995]第16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23 生效日期:1995-08-2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肃税收法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属地方税纳税人在我区境内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事项,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
  地方税扣缴义务人、地方税代征单位不能延期解缴地方税税款。


  二、延期次数和期限
  同一地方税纳税人的同一笔地方税税款,只能延期缴纳一次,不能多次延期缴纳,而且延期缴纳该笔地方税税款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方税纳税人必须在缴清前一笔获准延期缴纳的地方税税款以后,才能申请延期缴纳另一笔地方税税款。


  三、延期缴纳地方税的基本条件
  地方税纳税人只有在同时具备如下三项条件时,才能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
  (一)地方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包含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引起的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地方税税款;
  (二)地方税纳税人已在上述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三)经有批准权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四、审批权限
  对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同一地方税纳税人在同一个缴纳期限内,延期缴纳各种地方税税款合计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全额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全额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享有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享有地、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


  五、审批程序
  需要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地方税纳税人,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内,同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有批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有批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有批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时,应当征求所属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
  有批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股、科、处负责具体审核工作。


  六、无效决定
  (一)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决定,全部无效;
  (二)批准同一地方税纳税人的同一笔地方税税款延期缴纳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决定,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无效;
  (三)多次批准同一地方税纳税人的同一笔地方税税款延期缴纳的决定,从第二次批准决定起无效。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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