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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1995]1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08 生效日期:1995-08-08
 

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不论是应税或免税项目,都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现将《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格式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证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签发。


  二、出具证明时,在日期和骑缝处加盖“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刻制,格式为“广东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或者“××市××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规格与本级局章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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