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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酒泉地区农电企业所得税征收中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三[1995]7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14 生效日期:1995-08-14
 

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企业所得税征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酒地地税[1995]第164号)收悉,根据《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的规定答复如下:

1、地、州、市及县、市、区一级所属的农电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其税款由地税局征收管理,入地县金库。

2、农电企业应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有关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外,其它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附件:甘肃省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企业所得税征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1995年7月7日酒地地税[1995]第164号

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是好的。但从不同的侧面也反映出了一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现就具体税政业务问题请示如下: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 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部分县、市反映一些地方农电部门的电力企业仍沿用1994年1月1日以前的有关优惠政策,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电力局甘财会字[1993]第39号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电企业新旧财会制度衔接及执行新的财会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条内容规定,县农电部门的性质是地方电力工业企业,归电力部门行业管理,同时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电管理职能。农电企业实行”以电养电“,向国家电网趸购转售收入,保本经营,不产生利润;若有结余,用于地方电网发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此为由,使企业所得税在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很大阻力,虽经反复协商,但收效甚微,有的企业还以没有上级文件为由拒绝纳税。鉴于此,请省局给予明确,以便我们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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