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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三[1995]8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8-16 生效日期:1995-08-16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省机械集团公司、省电子集团公司、省医药集团公司、省石油公司、省物资局: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省大部分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了就地征收缴纳的办法。但仍有一部分企业因其行业的特点以及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实行了“盈亏两条 线,集中交库”等过渡性办法。为了确保新税制的全面贯彻执行,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便于税收征管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新税制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未就地征收缴纳的企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已有明文规定的外,不分预算组次,不分企业性质,从1995年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十四条 的规定其所得税一律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按预算级次入库。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所属企业就地征收缴纳所得税的有关衔接工作。


(一)明确就地交库后独立核算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同级的地方税务主管祝关、入库级次等税务隶属关系。其中:省机械、电子、医药三个集团公司、省石油公司、省物资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和上述主管部门共同明确。地县企业由地县地方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明确。

(二)进行所得税清算和企业亏损的认定。

1、1993年底以前的应缴、欠缴所得税以同级财政机关核准的财务决算批复数为准。

2、1994年的应缴、欠缴所得税按现行税收政策依据进行逐户清算。经清算有欠交所得税的企业或主管部门要明确欠交单位,提出清欠办法和计划。截止1994年底欠缴的所得税由欠款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亏损企业要按税收规定认定可用以后年度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限额。

3、清算工作原则上由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具体清算先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企业向同级地税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然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4、清算时间,今年八月底前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提出存在的问题,九月底前进行税务核查。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的变更作为贯彻新税制,理顺征纳关系的重要工作来抓,并要干十月十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局;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搞好衔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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